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
第三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