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监管
(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口。
(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包括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等。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二、出口食品监管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应当对备案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海关对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放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风险预警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对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采取限制进口、暂停进口等措施。
四、信息发布
海关总署定期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不合格食品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