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记录、传递、存储、查询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追溯范围
第七条
下列食品应当实行信息追溯管理:
- 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
- 畜产品、禽产品、水产品
- 蔬菜、水果
- 乳制品、酒类、饮料
- 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
- 其他需要实行追溯管理的食品
第三章 追溯信息
第十二条
追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
-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 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检验检测信息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录入追溯信息。鼓励采用二维码、RFID等技术手段实现追溯信息的便捷查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信息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