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公布新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 序号 | 名称 | 功能 | 使用范围 | 最大使用量 |
|---|---|---|---|---|
| 1 | 甜菊糖苷(酶法改性) | 甜味剂 | 饮料类、乳制品 | 0.4g/kg |
| 2 | 番茄红素(微生物发酵法) | 着色剂 | 糖果、焙烤食品 | 0.06g/kg |
| 3 | D-阿洛酮糖 | 甜味剂 | 饮料、糕点、乳制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二、使用要求
(一)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二)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新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
(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如实标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