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下列食品:
- 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 保健食品
-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实施分级管理,根据食品品种、风险等级、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