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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 (鄂市监规〔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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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规〔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05-12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规〔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05-12 生效日期 2026-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

现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方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贯彻落实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工作要求,增强裁量的公正性与可预期性,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上位法与政策规定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有关要求,需要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适用标准,完善裁量基准要素,深入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等规定。

(二)解决执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为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需要逐步完善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从制度层面予以固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动态调整裁量标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为执法人员提供更精准的裁量指引,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推进行政裁量权正当行使。

(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等裁量的具体适用情形,深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平衡执法力度与市场活力,保障全省系统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与管理工作指引》《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建议函》等有关要求,在总结2023版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及标准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兄弟省份经验,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省局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在省局系统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又在全省系统征求意见。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就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专家论证稿,并邀请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基层市场监管局、高校等单位有关专家和业务骨干,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公平竞争、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裁量基准(送审稿)》。4月20日,就《裁量基准(送审稿)》提请省发改委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4月29日,专门面向产品质量、食品等重点领域经营主体征集修改意见,广泛听取经营主体、公众意见。5月,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梳理了由市场监管部门为主执行的法律、法规45部,涉及违法行为事项546项,包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及具体标准等要素。为了更好地适用裁量基准,还配套制定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指南》,共二十四条。《裁量基准》及适用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基准定义与适用原则。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南的定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明确操作指引。指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确保裁量不偏离法治轨道,既避免“机械执法”,也防止“滥用裁量”。

(二)细化裁量考量因素与阶次。进一步完善补充综合考虑的裁量因素,包含当事人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违法手段恶劣程度、危害性及风险性等,全面覆盖影响裁量的关键维度,避免“单一因素定处罚”。

(三)细化不同阶次裁量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可以从重处罚以及立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情形的综合认定因素及考量标准分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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