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川经信农加函〔2026〕403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9-24 | 生效日期 | 2026-09-24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关于联合开展食盐市场检查的通知
川经信农加函〔2026〕40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四川省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川经信〔2023〕203号)相关工作部署,持续深化食盐领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压紧压实各方监管与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风险,维护全省盐业经营秩序,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全省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事项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围绕食盐生产、批发、线下零售、网络经营、产品抽检等全链条开展监督检查。
(一)生产环节监管。聚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查企业主体资质有效性,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核验食盐电子追溯体系运行实效。对同时生产非食用盐的企业,重点核查生产销售台账、检查非食用盐产品标识标注是否清晰、合规,严防工业盐、废液废渣盐、无标识盐品流入食盐消费市场。
(二)批发环节监管。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食盐购进、销售台账票据,对跨省入川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经营主体,督促其按工信部相关要求履行经营告知程序。排查整治变相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为开展食盐批发等规避专营管理的违规行为。
(三)重点场所监管。针对副食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集镇小商品市场、大中型商超等线下零售点位以及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等,检查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执行到位。严厉查处零售端违规转批食盐、售卖散装食盐等违法行为。检查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本省标准,发现非经济和信息化厅公示网点销售的未加碘食盐的,及时责令改正。
(四)食盐产品监督抽检。统筹开展辖区内食盐产品以及政府储备盐抽样检验工作。抽样范围兼顾不同产地、不同品类规格食盐产品,覆盖城乡,贯通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网络销售各个经营业态,科学布点抽样,切实提升风险识别和问题检出能力。
二、检查实施方式
省级层面针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抽查企业占比不低于20%。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盐业市场风险特点,灵活运用双随机抽查、重点定向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对20—40个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时间安排
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严控检查频次,做好举报投诉处置。各级经信、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不必要打扰,杜绝多头重复检查。畅通盐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食盐质量、违法经营等举报投诉,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坚持依法履职,推行审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流程,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开展现场检查要规范使用“天府入企码”,完整制作留存执法文书,检查结果按规定告知市场主体并做好公示,对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导入后端(处罚)程序、移交违法线索四种检查结果,完整填写问题描述、上传现场照片,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并上传对应处理凭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优先采取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坚持执法与普法并行,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宣讲食盐专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三)做好工作总结,巩固整治成效。各地要重点总结食盐销售领域监管治理、举报投诉处置办理情况,相互借鉴优化监管举措。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附件表格分别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经济和信息化厅 朱 兰
电话:19102800213 邮箱:139808758@qq.com
省市场监管局 唐 宏
电话:18190881709 邮箱:762680172@qq.com
附件: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情况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