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发布文号 | 辽应急规范〔2024〕1号 |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 生效日期 | 2024-05-21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一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应急规范〔2024〕1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立法原则,我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详见附件1)。此外,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将原由我厅制定的非煤矿山领域的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移交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管理(详见附件2)。上述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我厅行政管理的依据。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5月15日
2.移交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