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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边销茶含氟量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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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布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6-17

发布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6-17 生效日期 2026-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边销茶含氟量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整治高氟边销茶经营乱象,防范饮茶型地氟病风险,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及《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市监食经〔202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高氟边销茶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本通告所称边销茶,包含青砖茶、黑砖茶、茯砖茶等紧压茶品类;高氟边销茶指氟含量超过300mg/kg的边销茶。边销茶经营企业在岗、离职、合作及临时聘用等知情人员,为内部举报人。

全省范围内,凡存在销售高氟边销茶、售卖无合格检测报告或来源不明产品、伪造检测报告、篡改包装、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

二、举报方式。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受理部门将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规定给予奖励,逾期未申领视为放弃。

三、举报渠道。广大群众及内部举报人可拨打12315热线或前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邮寄材料反映问题。举报请如实提供被举报主体、违法事实及相关佐证。

四、责任保护。监管部门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企业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从严查处。举报人须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恶意举报、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下列情形不予奖励:恶意举报;履职人员举报(履职人员指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的人员);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全省边销茶经营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退高氟边销茶。市场监管、民宗、卫健、供销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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