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召回情形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召回: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物质的
- 被污染的
-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三章 召回程序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得知需要召回情形后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在72小时内启动召回。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召回原因、召回区域范围、召回措施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