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5-10-01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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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办法规范食品召回管理工作,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责任和程序。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2025-10-01 生效日期 2025-10-0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召回情形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召回: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物质的
  • 被污染的
  •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三章 召回程序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得知需要召回情形后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在72小时内启动召回。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召回原因、召回区域范围、召回措施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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