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5-11-01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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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办法规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发布日期 2025-11-01 生效日期 2025-11-01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
  •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经营品种、许可证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第十八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

  •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网络销售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下架:

  • 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判定不合格的
  • 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 消费者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可以采取线上巡查、远程监测、线下核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管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未审查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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