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许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同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 许可或备案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 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